我相信大家对于音乐上的使用会有所疑问,比如以下问题:
我们可能做了以上这些事,但有时不知不觉就侵权了。所以今天要来和各位大概讲一下音乐版权及使用。
那我们进入正题。
首先,依据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可想而知,如果被举发了,后果将不堪设想。
如果是用歌手的原录音着作,要分成以下两点:
录音着作权属于出资制作者,通常代表者就是出资出版这张唱片的公司。词曲着作人可能分属于不同的版权公司,所以要另外再跟他们所属的版权公司要求(购买)使用权利。所有签约给版权公司的创作人,永远都是自己着作物的版权拥有人。版权公司则为创作人签约期间的经纪人。他们可以向创作人收取词曲销售后的服务费用,但只拥有代理权力与权利。通常在约满两年后,创作人在合约期间所创作的作品版权,是可以跟着创作人到新合作的公司,届时,新的合作公司则成为创作者的代理人。(感谢作词人陈宏宇老师补充)
我们从这问题来看,使用像问题中的这类商业歌曲,当作你制作的影片的背景音乐基本上就是不行的。如果把影片上传到 YouTube 这类的影音平台网站,触犯了「重制权」,轻者消音处理,重者可能停用您的影音平台帐号,并被举发。
依着作权法第廿二条:「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着作之权利。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前二项规定,于专为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或合法使用着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之。但电脑程式着作,不在此限。前项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路浏览、快速存取或其他为达成传输功能之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依着作权法第廿六条:「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演出其语文、音乐或戏剧、舞蹈着作之权利。表演人专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后或公开播送后再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录音着作经公开演出者,着作人得请求公开演出之人支付使用报酬。」
因为把音乐放在影片,就是算拷贝、复制。所以想使用背景音乐,请去网路找合法免费的素材。
如果真的想要用商业歌曲歌当作背景音乐,那就要找这首歌发行的唱片公司以及这首词曲作者的版权公司。比如〈不为谁而作的歌〉,演唱人是林俊杰,他签约华纳唱片,是华纳唱片发行这张《和自己对话》专辑的,那就要找华纳唱片的版权部询问是否可以合理使用这首作品的录音着作用于非营利用途;词曲方面,歌词是林秋离老师写的,就要和他所属的版权公司(SP:大潮音乐经纪有限公司)要求使用或购买使用权利;以及作曲林俊杰所属的版权公司(SP: 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Taiwan)要求使用或购买使用权利。这里只写 SP 是因为,如果有 SP 公司就和 SP 公司谈即可, SP 公司代理 OP 公司。
这问题应该是最多人会犯的。一定很常遇到许多店家放音乐,其实这已经触犯了「公播权」。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公开播送:指基于公众直接收听或收视为目的,以有线电、 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借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着作内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线电、无线电或其他器材之广播系统传送讯息之方法,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者,亦属之。」
因为你买专辑、或是付费使用 KKBOX、Apple Music、Spotify 等串流音乐平台,是仅能自己使用,不能公众传播。除非和相关单位申请公播权,始可在店裏合法拨放歌曲。
比如在大台北地区,我们会看到有一些店家,会在门口贴「MÜST」的贴纸,代表店家有和「社团法人中华音乐着作权协会」(MÜST)申请公播授权。
这问题是部分刚出来的创作人会犯的毛病。基本上,一首已经经过商业发行的歌曲是不能二次创作的,这已触犯了「改作权」。
依着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创作。」
有人觉得某首歌曲超级好听,想根据这首音乐填一首歌词,感觉会挺不错。可是你一定没想过,其实擅自使用已商业发行的歌曲拿来改作,已经触法。
之前就有人用一些歌改编歌词 KUSO,虽然有些唱片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尽量还是避免这类的行为,毕竟这是别人的着作,直接拿来使用改词没经过同意,真的是会触法的。
这边我会占比较大的篇幅,是因为我觉得这块很泛滥,甚至觉得泛滥到一个不像话了。以前就看过有人拿 Eason 的歌直接重新填个歌词,而且没经过唱片公司的使用权,虽然是非营利,只是发表在网路平台,但我认为已经很不尊重原作者了,而且我觉得改过歌词的那个版本蛮红的。如果唱片公司或 Eason 看到了,不知道心情会如何。还有作词人黄伟文看到他的作词被改了,那他是可以提告的。因为第一,歌曲的 kala 来源在哪裏?第二,为何没经过同意直接更改歌词?
曾经有人问我该怎么询问歌曲的授权合理使用,他们说,我不可能问到林俊杰、蔡依林、张惠妹这类大咖的歌手问授权;或是问林夕、姚若龙、黄伟文、张简君伟这类大咖的词曲作者。基本上都不是问他们创作人或是歌手,而是要问发行这首歌的唱片公司的版权部是否可以合理使用原始音档,以及这首歌的词曲作者所属之版权公司(有 SP 公司直接和 SP 谈即可)分别要求使用或购买使用权利。如果可以,就会买下这首歌的歌曲版权,使用时,作曲人要用这首歌的作曲人名字,还要标示 OT(Original Track),也就是原曲。有些华语歌曲,就有买外国歌曲的版权,填中文词,这个是合法的。
通常这类歌曲,除了标示 OT(Original Track,原曲),有些甚至会标注 OA(Original Author,原作词人)、SA(Sub Author,改编作词人)。如果是改作曲会标示 OC(Original Composer,原作曲人)、SC(Sub Composer,改编作曲人)。一般歌曲都会注明 OP(Original Publisher,原创作者或版权公司)、SP(Sub Publisher,授权之版权公司)。
比如说孙子涵和李佳薇的〈像我这样的少年〉,是买外文歌曲的版权重新填中文词,就会标注以下资讯:
OT:In the Middle
OC/OA:HENRIK MICHELSEN / EDVARD ERFJORD / DANIEL MCDOUGALL / JAMES MCGUINESS / THOMAS PARKER / NATHAN SYKES / SIVA KANESWAREN / MAX GEORGE / BRUNO CHARLES / CHARLES ANDRE
SA:孙子涵
OP:Sony/ATV Music Publishing Allegro (UK) / San Remo Music Limited / BMG Rights Management (UK) Ltd.
SP:Sony Music Publishing (Pte) Ltd. Taiwan Branch / Fujipacific Music (S.E.Asia) Ltd. Admin by 丰华音乐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你会发现,这首原曲的作者以及归属的版权公司也会列在上面。中文填词人就是孙子涵。
这也是许多人会发生的,叫做翻唱。我这里说的翻唱是按照原曲翻唱,或是用乐器 Cover。大部分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本上非营利的,比如说学校歌唱比赛、纯粹 Cover 放在 YouTube 但非营利这还比较 OK 点。只是可能要注意如果乐器 Cover 直接用原来的音乐档放在 YouTube,还是有可能遭到消音处里。
如果是像有些歌手翻唱以前的经典歌曲,并且商业发行,那就要和那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或其代理单位的授权,并且注明那首歌的 OP 及 SP,就可以使用,重新编曲及诠释,但须注明原唱者。
比如前阵子萧敬腾发行的国语经典翻唱专辑《Reminiscence》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每一首歌曲都会注明原歌曲的 OP 及 SP 公司,买了原歌曲版权重新编曲及诠释。
比较有争议的是,像一般人纯粹 Cover 歌曲,上传到网路。其实很多人都有过,至于有没有侵权的问题?其实有,正常情况下,词曲及录音均需要取得授权,无论是否进行商业行为。如果 Cover 歌曲没有用 kala ,只需要取得词曲的授权即可(和词曲作者所属 SP 公司授权)。这块其实大多不会抓,因为抓不完,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比如我把我 Cover 的影片上传到 YouTube,YouTube 有比对机制,若版权方不同意我这样做,可以透过 YouTube 让我下架。
至于街头艺人的授权,有老师告诉我可以上中华音乐着作权人协会网站上有方式,因为这牵扯到公开演出的部分。
版权其实是不用申请的,你做了这首歌,版权就是你自己的,放在网路上,版权还是你自己的。当然一定要标示清楚这是自己的着作,因为有些有心人士会偷偷用你的作品,并且做更改,之后对方就会说这是他自己的作品。你就得证明这首歌是你的着作(比如可以用手稿或是电脑的 Project 来证明是自己的着作)。
但如果像我是属于版权公司的词曲签约作者,那么版权就会归属于版权公司,但是会挂自己的名字。比如我签约禾酷音乐,这是我的 OP 公司,而 OP 公司的上面是签给 SP 环球音乐版权管理,所以我的词曲版权是归属于 OP:禾酷音乐版权(Hardchord Copyright);SP:环球音乐版权(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Taiwan)。
假如我今天有一首歌卖给蔡依林,那如果有人想要用我写给蔡依林的歌做一些用途,是不能直接问我授权的,而是要透过蔡依林所属唱片公司(华纳)的版权部要授权,以及我所属的 SP 公司(环球音乐版权)要使用权才可以。
以上是比较常见关于歌曲版权、使用人上的问题。
转自<王哲言の音乐世界>
着作权法各类着作之着作财产权权能一览表 | ||||||||||||
一 | 语文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口述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二 | 音乐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三 | 戏剧、舞蹈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四 | 美术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展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五 | 摄影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展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六 | 图形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七 | 视听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上映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八 | 录音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九 | 建筑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十 | 电脑程式着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十一 | 表演 | 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 公开播送权。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专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就其重制于录音着作之表演,专有出租之权利。 |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着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 表演人就其重制于录音着作之表演,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权利。 |